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