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对引渡请求审查后应当作出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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