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划分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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