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国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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