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