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