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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