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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