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 石河子离婚律师 石河子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石河子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