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屋开发 >

房屋开发

·房屋预售 ·房屋销售 ·拆迁安置 ·房屋中介 ·建设用地 ·物业管理
热点资讯
拖欠工程款的认定标准
点击排行
拖欠工程款的认定标准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拖欠工程款的认定标准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拖欠工程款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拖欠工程款按下列标准认定: 拖欠工程款: 是指竣工工程和停止施工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

拖欠工程款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拖欠工程款按下列标准认定:

  拖欠工程款:是指竣工工程和停止施工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经承发包人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已竣工工程款。

  (二)由于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经承发包人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未竣工工程款。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的各种保证金。

  (四)承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带资承包和支付时间,但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本规定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等)按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拖欠  工程款  认定  标准  房产律师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4)
100%
踩一下
(0)
0%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