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专营单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报告的情况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专营单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报告的情况 根据《石河子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专营单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报告的情况
根据《石河子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专营单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依靠自身能力难以排除,可能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的; (三)物业服务人员拟集体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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