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最高院批复 >

最高院批复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
热点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
点击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1988年1月2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收悉。 据报告称:陈珍芳四岁时,其生母与陈云飞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1988年1月2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收悉。

     据报告称:陈珍芳四岁时,其生母与陈云飞再婚,陈珍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1958年,陈云飞因历史罪行被判处七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1984年退休回家。1987年4月陈云飞与陈珍芳生母协议离婚。陈珍芳遂起诉要求与陈云飞解除继父女关系,陈云飞表示同意。你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珍芳生母与陈云飞协议离婚后,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继父母  子女  法院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