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最高院批复 >

最高院批复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
热点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
点击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理解  关于  如何  执行  法院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2)
10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