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的程序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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