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用户注册! |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新石律师事务所

[最近更新] 八师石河子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踊跃收听收看 最高法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石河子花园乳业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石河子市法院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招聘实习律师 女子路上被撞200元私了 第二天病危入院1个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改版完毕,大家多提宝贵意 QQ在线解答: 陈燕律师: 律师助理:
热门标签:新疆  法律  法院  损害  关于  离婚纠纷  给予  民法知识  事故  商标  程序  人民检察院  刑事律师  公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赔偿 > 司法赔偿 >

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
热点资讯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 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 受害人有取得司法赔偿权利的情形 受害人有取得司法赔偿权利的情形
点击排行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 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 受害人有取得司法赔偿权利的情形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工 受害人有取得司法赔偿权利的情形 刑事赔偿的范围(一)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联系我们

新疆石河子---新石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陈燕

律师电话:189-9973-3322

助理电话:138-9951-7755

律师QQ: 243792199

助理QQ: 125276021

微信: cy99733322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西门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义务  机关  刑事  赔偿  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石河子律师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顶一下
(19)
10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昵称: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