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条件
收养是创设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可以满足收养人无子女教育抚养的遗憾,也能够解决被收养人生活的困难,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收养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收养子女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子女必须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但是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时,不得送养,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残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第一条:“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被收养人应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5、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应当征得其同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四、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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