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上述规定可以知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时,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是如何证明提高了约定条件,是否须要提前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即用人单位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表示合同到期后愿意以原条件或提高条件与劳动者签约,而劳动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的,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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