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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