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回避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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