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全国性人才交流审批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 (二) 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 交流会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四) 具备国家和交流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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