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