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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