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得转学的情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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