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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