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 石河子婚姻律师 石河子离婚纠纷律师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石河子交通事故律师 石河子保险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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