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的内容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知识 > 民商法律知识 > |
民商法律知识·法学理论 ·宪法 ·刑事法律知识 ·行政法律知识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新公网安备号:659101020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