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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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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司法鉴定  不得  情形  申请  从事  业务  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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