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