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的情形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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