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单位 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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