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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