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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