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的情形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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