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
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