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 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
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