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情形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
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