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参加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人员考试作弊的情形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应当认定参加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人员考试作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
应当认定参加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人员考试作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