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给予人民警察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一)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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