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给予人民警察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的情形(十六)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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