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的卫生处理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的卫生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又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员
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的卫生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又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员工、旅客,实施本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卫生处理; (三)彻底杀灭船舶、航空器上的埃及伊蚊及其虫卵、幼虫和其他黄热病媒介,并且在没有完成灭蚊以前限制该船与陆地和其他船舶的距离不少于400米; (四)卸货应当在灭蚊以后进行,如果在灭蚊以前卸货,应当在卫生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并且采取预防措施,使卸货的工作人员免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的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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