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阻水设施; (二)取土、淘金、爆破、挖砂、采石、停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阻水设施; (二)取土、淘金、爆破、挖砂、采石、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水文监测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水文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 (四)在水文专用报汛通信线路上搭挂电线;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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