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与海关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进行经常性磋商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侦局和政法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重要工作,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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