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向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海关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石河子律师陈燕微信号 | 石河子律师微信公众号 |
|
|
|
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专利权 > |
专利权·著作权 ·商标权 |
|
|
新石律师事务所信箱:125276021@qq.com 电话:189-9973-3322 技术:138-9951-7755 ICP备案号: 新ICP备19000171号新公网安备号:659101020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