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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协议应当特别载明的事项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有限合伙协议应当特别载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有限合伙协议应当特别载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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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Tag标签:载明  有限  协议  特别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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