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有: (一)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五)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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