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投资人的材料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投资人的材料 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投资人的材料
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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