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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