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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