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许可机关 可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职权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情形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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