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7-19 11:5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次
关于调整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定点医院: 《石河子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襄劳社[2005]70号)印发后,对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长期住院实行按天结算,这一结算办法较好地解决了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疾病住院医疗
关于调整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定点医院: 《石河子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襄劳社[2005]70号)印发后,对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长期住院实行按天结算,这一结算办法较好地解决了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问题。但近年我市调整了三级医院结算办法,提高了住院床位费标准,为适应这些新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精神病人住院医疗结算管理作如下调整: 一、精神病人住院60天以内的医疗费用,在市区三级以外定点医院按普通病种定额结算。 二、精神病人住院60天以上的医疗费用,在市区三级以外定点医院实行按天定额包干结算,结算标准为每天40元。其中,统筹金支付32元(参保居民为24元),个人自付8元(参保居民为16元),超出部分费用由医院承担。按天结算费用不参与年终决算。 三、精神病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按三级医院普通病种结算办法结算。 四、对长年在外地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其治疗精神病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标准为每年15000元。限额标准内的医疗费用,患者按规定自付后,其余费用由统筹金支付,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承担。 (责任编辑:石河子律师) |